最终用途程序允许货物免税或以较低的税率进口,如果它们是用于特定用途。与货物的某种加工有关的免税或减税必须在《海关税则》中作出规定。
最终用途制度的目的是增加欧盟内部的加工活动,特别是某些类型的加工。
使用的特点和方式
海关办公室通过检查会计记录和卸货单来检查在最终使用程序下放置的货物是否真的被用于预期的用途。
如果按照最终使用程序放置的货物没有获得预期的用途,必须支付该类货物的海关关税中通常规定的关税。
最终用途授权的申请必须使用海关决定系统(CDS)提交。这个欧盟系统允许海关以计算机化的方式提交申请和发放授权。
为了使用最终使用程序,有必要向申请人的海关账户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办公室申请授权,并且至少有一部分与程序有关的活动是在那里进行的(加工、保税),以适用欧盟第952/2013号条例第22条。
同等货物可用于最终用途,即联盟货物代替为获得预定产品而进入程序的第三种货物。联盟货物必须具有与其所替代的第三国货物相同的八位数CN编码,相同的商业质量和相同的技术特征。
按照最终使用程序放置的货物可以从持有授权并进行进口的人那里转移到另一个将进行预定加工的人那里。
将进口的最终使用货物转让给另一个处理者可能已经在授权中规定,或在以后通过特别措施授权。
参考立法。
第211-225条和第254条 欧盟第952/2013号条例
第239条,欧盟第2446/2015号法规
国家规定和行政惯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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