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入境程序允许临时进口非欧盟货物,用于各种用途,全部或部分免除关税(关税和增值税),不适用商业政策措施。临时进口的货物必须在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再出口,除了因使用而产生的正常贬值。
如果货物没有被再出口,而是被国有化,则必须支付相关的关税(关税和增值税),以及从货物被列入临时进口程序之日起记入账户的补偿性利息。
这些安排的目的是促进国际交通和工具、设备和货物为经济和其他目的的流动(例如,运输工具、用于展览、博览会、会议的货物、旅行者的随行货物)。
使用的特点和方式
临时进口程序是通过向货物抵达的海关办公室提交临时进口的报关单或ATA通行证来授权的。
授权的前提是可以通过标记、序号、序列号、照片来识别临时进口的货物。
在临时进口时,必须提供与临时货物有关的关税担保。
这一制度被授予
在属于欧盟条例2446/2015第204至238条的情况下完全豁免。
在不属于这些条款的情况下,部分豁免,全额支付增值税,部分支付关税。
临时入境的货物可在欧盟停留最长24个月,对某些类型的货物规定了较短的期限。
参考立法。
欧盟第952/2013号法规第250-253条(欧盟海关法)。
欧盟第2446/2015号法规第204至238条(授权法规)。
国家规定和监管实践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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