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货物必须离开共同体的关税区,则必须将其列入出口程序。

出口商必须向 “出口 “海关办公室提交货物和相关的出口申报单,并在需要时提交具体的授权或许可证,根据欧盟法规2015/2447(RE)第221条第2款,”出口 “海关办公室是出口商所在地或货物包装或装载出口地的主管海关。

报关单必须通过该局AIDA信息技术系统的适当功能,以电子方式传送给出口海关办公室。联盟ECS(出口管制系统)管理出口海关与国家和联盟的出境海关之间的数据交换。ECS第一阶段于2007年7月1日开始,目的是对出口海关业务进行控制,并作为证明货物离开欧盟关税区的主要工具,用于海关和税收目的。2011年7月1日开始的ECS第二阶段确保了欧盟海关条例中关于 “安全和保障 “的要求得到满足。

出口办公室接受申报并为税收和安全目的进行风险分析。一个M.R.N(运动参考号码)被分配给该行动。

一旦这些手续完成,出口办公室就会放行货物出口,条件是货物离开海关时的状态与接受出口申报时的状态相同。它还将出口随附文件(EAD)交付给经营者。

货物和AAD必须提交给出境海关,根据《RE》第329条,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出境海关相当于货物离开欧盟海关领土的主管海关。

该办公室监测所提交的货物是否与申报的货物相符,也是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并核实货物的实际出口。

在此之后,根据第333条IR的规定,出境海关通过AIDA海关IT系统向出口办公室发送 “出境结果 “电子信息。如果结果是肯定的,”出境结束 “的信息就构成了货物离开欧盟关税区的证明。如果在操作结束时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经济人必须到出口办公室更正海关申报单。

经济运营者可以在该局网站的 “出口或过境运输跟踪(MRN)”栏目中输入MRN,查询运营状况,因此也可以查询是否存在上述信息。

根据《IR》第335条,出口放行的货物必须在放行之日起90天内离开联盟的海关领土。

参与获准放行的出口业务的经济运营商有义务通知出口办公室货物不存在,以便取消申报。

如果货物已经离开欧盟的海关区域,但系统中没有出境信息,操作者可以在出口的海关办公室启动搜索程序。

参考立法。

欧盟第952/2013号条例第266-277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欧盟条例2015/2446第244-249条(RD)

欧盟条例2015/2447第326-341条(IR)。

关于货物的出口和出境,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已经制定了准则,可以在委员会的网站上查阅,网址是:。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business/union-customs-code/ucc-guidance-documents_en

国家规定和行政惯例文件。

2016年7月7日第70662号说明

2016年4月19日第8/D号通知

2010年12月29日第18/D号通知。

2010年4月29日第29141/RU号说明。

2009年12月16日第166840/RU号说明。

2009年2月18日第17619/RU号说明。

2009年6月30日第88970/RU号说明。

2008年7月21日第3028号说明。

2007年11月14日第6661号说明。

2007年6月27日第3945号说明。

2007年5月3日第1434号说明。

2006年7月26日第4368号说明。

2004年3月1日第10/D号通知。

2002年12月11日第75/D号通知。

1998年7月2日第173/D号通知。